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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为使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三、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各级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四、学院领导的保密责任制内容
(一)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二)学院领导全面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
(三)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
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学院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四)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五)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七)认真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部门领导保密责任制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二)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根据国家及学院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六、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