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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办法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广东省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学院的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或本校已定密的文件、党刊、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有保密性质的报刊、资料、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磁盘、硬盘等载体;党委及党政部门关于人事变动、纪律处分等的决定、案件审理的情况和重要会议的记录等;上级交办的考核、调查、统计报表等;需要保密的来信和来访笔录等;划定为密级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科技档案等和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但尚未公布的秘密事项。
三、学院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保密工作。学院党委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四、秘密文件的管理
(一)发文。制发秘密文件,必须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文件的内容、分发范围和需要保密的程度,确定密级(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印刷份数,严禁多印、滥发和私留。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标志,标明在文件的右上角。
(二)收文办理。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经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统一管理,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送给承办部门阅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定期清退。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办理应在规定的阅文室限时、限期阅办。
(三)文件传递。
1、传阅文件应指定专人承办,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文件阅读范围;传阅文件一般只准在办公室,不得横传、提留,不得带至住所、公共场所或其他不适宜的地方,避免因文件失控、丢失造成泄密;下班时未办完的文件,应退回党委办公室,放置密码文件柜内。
2、保密员、机要通信员需要外出传送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做到专人专车,文件资料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并保持高度警惕,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3、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需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并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外事活动一般不携带秘密文件。
(四)文件保存。一切秘密文件、资料,应存放在有“三铁”保密设施的密码文件柜内,以保证密件的安全。
(五)复印密件的管理。
1、未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绝密级文件、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和制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不得复印。
2、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发文单位同意,并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名后,才能复印。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同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密级,扩大阅读范围;密级复印件要严格履行登记、发放和销毁手续。
3、复印密级文件,需在学院文印室复印,由专人监控。严禁将密件和带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到社会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六)文件的销毁。
1、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涉密废旧微机软盘,光盘等,
由保密室按规定登记,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学院党办联系省保密局指定厂家销毁文件,并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2、未定密级的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没有存查必要的,经过鉴定后,进行登记,由党办集中销毁。不得将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当废纸品卖给收购部门或当作包装纸随便丢弃。
3、所有秘密文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清查,定期归档,按期收退,按期销毁。发现丢失密件或发生泄密事件,事发部门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七)秘密文件的移交。秘密文件的经管人员因调动工作、外出学习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一个月以上,必须清理文件,详细开具目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本,向接替工作的同志办理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涉密电子计算机和校园网保密管理
(一)未经学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利用涉密计算机系统复制、储存密级文件、资料, 经批准储存的密级文件、资料介质(光、磁盘)应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视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其使用、保管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与密级文件相同。
(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中发布或谈论涉密信息,任何人不得通过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级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便携式电脑不得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需到学院党委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维护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使用安全,不得在网上公开涉密信息。
六、会议保密管理
召开或参加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严格执行下列保密措施:
(一)会议地点应选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二)会议前应制定保密措施,对参加会议人员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
(三)明确规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委托或另派他人参加。
(四)指定专人负责会议文件的管理,密级文件在休会时集中保管,会后规定时间统一收回。
(五)参加会议人员,领取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登记和签收,并要妥善保管。
(六)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音。
(七)会议结束,应指派专人清理会场,防止密级文件丢失。
(八)出席上级召开会议领回的保密文件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文件资料,均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回保密部门登记和管理。与会人员如需继续使用也应先办理登记手续。
七、通信保密管理
(一)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之中,任何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不准使用明码电报或者未经国家保密机关批准的密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电话(包括开通国内国际的程控电话),无线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五)凡从境外购进或境外赠送的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须经安全保密检查才能传输国家秘密。
八、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一)接待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宾)时,向外宾介绍情况和安排参观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同外宾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洽谈中,需要引用密级文件中有关内容或扩大洽谈范围、变更洽谈口径时,须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三)如外宾要求前来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片,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拍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四)教职工因公出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审,并接受保密教育。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含复印、复制件),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严禁在非保密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密事项。
(六)利用境外通信设备联系工作,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七)涉外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增强应变能力。
九、宣传出版保密管理
(一)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内部的秘密,提供给新闻单位的新闻稿(文字、影、像、录音等),涉及单位内部情况的,要经过学院分管领导审阅,方可向外发表。
(二)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资料等稿件公开宣传。
(三)没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标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中的文章。如确需转载,应征得发文单位同意,并将有关秘密部分进行删除、摘编等技术处理。
(四)对电视录像要严格把关,送到新闻单位和对外接待用的录像带、录音带不能涉及到保密内容。
十、涉密人员管理按《广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十一、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一)学院经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的保密要害部位为综合档案室。
(二)要害部位的主管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并组织保密知识学习
(三)认真执行保密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四)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五)制定本部门的保密防范措施,购置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
(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失、泄密漏洞和隐患。
(七)如实报告、积极协助保密组织查处本部门发生的失泄密事件。
(八)定期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九)做好本部门节假日期间的保密防范工作。
十二、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
(一)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二)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三、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党委办公室。
十五、 本办法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