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主要文件

 

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2、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

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

4、      关于注意防范非法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

5、      关于印发广东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

6、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8号】

7、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

8、        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4

9、      关于2007年高等校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人[200710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人发〔2003178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业资格提供服务。
  ()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业资格。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古文考试。
  ()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1955(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2003年7月16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
粤人发〔2004108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从2004年起,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师,凡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取得的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要求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教师一视同仁。
  二、学历与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
  ()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006年起,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首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外语条件
  对有外语条件要求的系列,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艺术和体育专业的人员,1959(1959年,下同)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60年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2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1959年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非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人员,或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四、特殊人员评审
  ()对下列人员申报评审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特殊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申报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就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条件限制。
  五、其他
  ()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研究和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本文执行。
  ()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2004年4月15

 

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

粤教人〔200515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20047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首批被取缔的30个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期刊名单,11月再次公布了60种非法报刊名单并宣布依法取缔。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也在网页上特别提示了一批国内非正式出版物及其刊号。在2004年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在上述公布或提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为增强对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欺骗性的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法期刊的防范意识
  按照我国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进口、发行业务的,为非法出版活动,其所出版、进口、发行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目前,这些非法出版物主要以假冒国内正式期刊的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等形式出现。不法分子通过在大陆或者香港、澳门等地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大肆收取版面费或广告费骗取钱财。这些非法出版活动不仅破坏了出版管理制度,扰乱了出版物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损害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十分恶劣。广大教职工要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辨别非法期刊的基本特征
  目前出现的非法期刊一般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很多期刊基本上都是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
  2.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骗性。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
  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
  4.大多数非法期刊,社址、编辑部地址或注册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信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ד××××,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是这类非法期刊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
  6.非法期刊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要发表的文章,都要交纳为数不菲的版面费。可以说,拿钱发文章是这类期刊最重要的特点。一般来说,这类期刊基本上是来稿就登,没有严格的审稿程序,版面费的多少视文章的长短而定,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
  7.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从2005年起,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提交发表在本通知所附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若提交上述论文,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虽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但提交的期刊在此后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期刊的,或符合非法期刊基本特征,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别认定为非法期刊的,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亦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及时提醒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高对非法期刊的防范意识,对一些不明杂志社发来的征稿通知、论文参赛通知等要认真分析,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7月公布30家利用境外注册刊号的非法出版期刊被取缔名单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11月公布60种非法报刊
  3.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特别提示的国内非正式出版物及其刊号

 

广东省教育厅
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8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1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1999年12月6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院员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5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估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平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文科类增加4()、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较熟练地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2)
  ()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04-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人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以上。
  ()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以上。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职〔200038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2000年4月3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究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一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为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是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技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 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资格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28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2000年3月1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5年以上。
  ()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3)获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三等奖(3)
  (2)直接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
  (3)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
  (6)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
  (7)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获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2)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合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以上。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3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4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