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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需要的财经人才,根据国家
教育部和广东省高教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报到者,必须来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以旷课论;旷课超过两周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者,即取得我校学生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我校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经查实属舞弊者,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不宜参加学校学习的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

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及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
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前(六月份)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一周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部门交费重修生、转学生、复学生等按所

转入年级同等标准缴费。两周内持交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
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需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降)级的学生,
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并到所在系报到,待补考决定升、留(降)级后补办注册手续。

(五)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准注册。

(六)各系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录,于注册截止日期起连续三天向学校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

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学生名单。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执行,具体由学校确定。考试方式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经学校
批准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方式。考查课程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或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综合
评定成绩。

(三)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其学期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 70%与平时成绩占30%计算,总评成绩不保留小

数点位。考查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其学期总评成绩,可以按期末笔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50%计算,以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照关系如下:

百 分 制 (分)

五级分制(级)

90至100分

80至89分

70至79分

60至69分

59分以下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及格

(四)考试课程的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是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各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跨学期课程是否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按教学计划执
行。如有调整,须报学校审批。

2.凡单独设置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4.公共体育课及军事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降)级门数。

(五)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因病或生理缺陷,不宜

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书面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不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
,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六)学生思想品德修养课程的考核成绩采取课堂教学的考核成绩和平时学习及思想政治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对犯有思想政治道德
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参加全国基础英语(四、六级)统考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
在备注栏中记入统考成绩。

(八)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并

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诊病(须有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主管负责人签字)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不按
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达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情节严重,认错态度差者。凡属上述情形之一者,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属欠交作业
者,待交齐作业后,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参加正常补考;属缺课,抄袭他人作业且态度较差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正常补考机会。 任课教师、各系(部)有关负责人应在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并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
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在已考的课程中,经复查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

(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无故缺考。凡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由监考教师记录于《监考登记表》中。凡考

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登记表,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
次补考机会(补考二)。对考试作弊者,要视情节轻重,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审
批后严肃处理。凡属第二次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一)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只能安排两次补考机会;但属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只能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二)

2.除最后一学期外,凡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第一次补考(补考一)。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
考的可另行安排适当时间进行。
3.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升级。该不及格课程经申请批准,允许在毕业前再给一次
补考机会(补考二)。
4.一年级第一学期经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门数时,可跟班试读。其课程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再安排补考一次
(补考二),补考后视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5.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

安排补作。
6.凡需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二)者,须经学生申请,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
7.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记上“补考一”或“补考二”字样。

三、升级与留(降)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经过第一次补考(一年级跟班试读生经过第一学年结束后的再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作

留(降)级处理。

(三)学生接到留(降)级通知书后,应在三天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并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留(降)级前考

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予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
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以一次为限。凡再次需作留(降)级处理时,按退学处理。

四、转系(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或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学习原专业,有某种特殊困难,若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可能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留(降)级的学生,由于该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对原学校或专业安排不满而要求转专业或转学者;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学生属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4.转出转入的专业属于不同大科类者(即专业差异太大者);
5.无正当理由者。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高教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

送转入学校当地公安、粮油部门,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须由本人申请,转出学校推荐,报省高教厅批准后由我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
入学校联系,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我省高教厅及我校,抄送转入学校
当地公安、粮油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的三个月 (即五、六月份)
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四)对转入专业的学生,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严格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其原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

课程成绩。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所在系制订,报学校审批。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其所占课时达到该学期授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包括请假、旷课)达到该学期授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获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者,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医院签署的意见),经系主任审核,报学

校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
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2.休学学生不发放贷学金,不享受奖学金。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休学,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

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七)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此类学生不参加补考);

2.各学期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5.需作第二次留(降)级处理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包括请假、旷课)达到该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
以上退学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三)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学生退学报告书”,经系主任同意,报学校审批。然后,由系将学校作出的退

学决定通知学生本人,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考勤

(一)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依时到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模拟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早

操、早读、晚自修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三)学生请假或旷课学时数的计算:凡课表有明确规定的,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其他应考勤的事项,每天按四学时或按负责
部门的规定计算。

(四)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证明并经学校主管医生同意;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要按请假时间长短及审

批权限分级审批。
(五)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突发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请事假要严格控制。

(六)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的,应在返校上课的第一天到所在系销假,并报学校备案。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

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七)各系学生考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同时报学校备案。

八、奖励与处分

(一)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二)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

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三)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时间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进表现者,可按

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
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旷课达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出现第二次考试作弊行为者;

6.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者;
7.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

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七)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由所在系讨论决定后报学校备案;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

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后执行,并报省高教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需经省高教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九、肄业与结业

(一)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但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且至少有六门课程考核及格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

间不满一年或及格课程不足六门者,只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不服从学校决定或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
书或证明。

(二)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过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

3.因考试作弊具有不准补考课程者;
4.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但长期以来思想表现差、师生反映强烈者。

十、毕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学校
审批后,纳入提前毕业计划。

(三)因属第九条(二)的情况在德智体某一方面不及格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

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学校受理补考(补作)申请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因第九条(二)第四项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也可在一
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经考查其的确具有明显进步,方可换发毕
业证书。依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均应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补作)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四)对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五)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本人申请,

经学校批准,只能补发学历证明。
十一、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最近似条款作相应的处理。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各系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我校公布的有关学籍管理的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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