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一、公章使用范围
(一)凡属院级党务工作事宜,盖学院党委公章。
(二)凡属院级行政工作事宜,盖学院行政公章: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信函和开具的证明、介绍信等;
2.院级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表;
3.工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书;由院长签发的聘书;
4.其他必须签署学院行政公章的文稿、表册。
(三)凡属学院工会工作事宜,盖学院工会公章。
(四)凡属学院团委工作事宜,盖学院团委公章。
(五)凡属各处、室、系、部工作事宜,盖本部门公章。
(六)学生大型文体活动如田径运动会、电脑节活动、“院长杯”篮球赛等的奖项评定使用“广东财经
职业学院学生活动评奖专用章”。学生、学员对外联系工作、取邮件及汇款等事宜,可根据需要盖学院公
章或部门公章。
二、用印批准权限
(一)使用学院党委印章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党委领导批准。党委书记外出,可授权批准用印。
(二)使用学院行政印章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重要报表、文件、新生录取通知书、
学生毕业证书等均应经院长签发后用印。院长外出,可授权批准用印。
(三)使用党委书记、院长印鉴必须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四)使用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印章管理
(一)党委公章、行政公章(含钢印)分别由党办、院办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
人保管。
(二)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公章,不得超越职权范围用印,严禁擅自用印。
(三)空白纸、空白信笺一律不准盖公章。
(四)使用公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五)印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刻制、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凡停止使用的印章,由
学院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