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的规范化管理,使教职工既发挥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校内教学
质量及科研水平的提高,防止出现本末倒置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对我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制定
如下管理办法:
一、兼职必须坚持“校内工作优先原则”
(一)教职工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并在时间上有足够保证。
(二)兼职工作不得与校内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当出现冲突时,兼职人员须无条件服从学院工作需要。
(三)因教职工兼职导致本校与校外兼职单位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时,兼职人员须无条件舍弃其所兼工作
二、兼职必须遵守“审批原则”
(一)教职工到校外兼职必须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经相应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后,由学院审批,获准后方能外出兼职。不申请或未经批准而外出兼职者,一经认定,按学院教职工劳动
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部门领导要将本部门教职工的校外兼职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手续,确保学
院工作不受影响。
三、教师在完成本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有余力可申请外出兼职,但要优先考虑校内工作。外出兼职应当
适量。
四、干部、职工校外兼职,应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占用上班时间。
五、教职工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时,学院有权决定终止其兼职,拒不执行决定的,按未经批准外出兼
职处理。
六、经批准的校外兼职若不使用本校设施等资源的,其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经批准使用本校设施等资源
的,所得收入由学院与兼职者商定分成。
七、教职工外出兼职,一般不允许在校外担任具有一定岗位的社会职务(如厂长、经理、校长、处长、科
长或其他类似职务),如确有需要,也应由本人提出,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经学院和对方单位领导协商
决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