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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回避制度

   为更好地保证干部做到公正廉洁,避免不正之风产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建立

公务回避制度。

    一、公务回避内容包括干部任免调配;档案管理与转递;调整工资;入党;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招干招工转干;转业军人的安置;招生;教职工工作安排;在职职工派出学习;住

房分配;调整与出售等。

    二、回避内容中的各项工作凡涉及到本人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

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不参加考察、调查、讨论、审批(不包含在实行回避的情况下,经有关会议

集体讨论通过又涉及全院性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也不得指使和暗示他人施加影响和干预。

    三、领导干部与其亲属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干部与其亲属不得在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部门担任职务。

    五、学院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校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六、公务回避制度的监督实施工作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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