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粤财资〔2005〕32号)以及《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固定
资产的报废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其产权的
行为;是对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配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
不能使用以及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进行淘汰。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已丧失效能的;
(二)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经技术检测确实已丧失效能的;
(三)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且修复费用高于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类别分别由总务处、电教中心或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的报
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为: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的现状,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均可填写《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
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填写表中每项内容后,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送交总
务处、电教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
(二)组织技术鉴定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成立报废鉴定小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小组组长,成员
由财务处、技术人员、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小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经鉴
定若符合报废条件的,须提出报废处理意见;若属非正常损坏造成报废的,鉴定小组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三)提交院办公会议审定
归口管理部门将已签署技术鉴定意见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交院办公
会议审定。
(四)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经院办公会议审定并同意报废后,归口管理部门开始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2),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同时,归口管理部门须准备如下有关申请资产报废的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报批
归口管理部门备好相关资料后,按照以下原则履行报批手续:
1、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归口
管理部门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
万元)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报废已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报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相应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收回报废资产,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上的审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减值
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时交给财务处作为资产销帐处理的凭据。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并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院资产。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