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院的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教学任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三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并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基建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都要严格按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院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落实选拔聘(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要积极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纪检机关、学院党委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四)定期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会议,总结前一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六)对反腐败治本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
(七)指导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负责上级机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四)党委书记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于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经学院党委批准后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七)院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法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根据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责任范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报学院纪委备案。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本部门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五)每半年向学院纪委报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部门出现的问题,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本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一)学院党委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班子建设、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考核有机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改正。
(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的通知》精神,建立学院部门(科以上干部)领导干部廉政卷宗。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资料归档,按规定由学院管理的廉政档案材料由学院纪委、监察室具体管理。
(四)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监察、人事、党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专项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院党委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报告。学院领导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二)学院各部门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学院报告。总支(支部)委员和担任部门领导的党员干部要在每年的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考核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三)对学院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党政一把手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部门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负责人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学院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学院每年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
(一)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
(二)组织处理,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三)纪律处分,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
(四)对学院各部门第一把手的批评教育,由学院党委负责;部门副职领导的批评教育,由学院分管领导和部门一把手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分别一般、较重与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宗设备采购和招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聘(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聘(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和骗取名利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或者说情干扰查处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说明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