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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凭本人工作证,校外单位或个人,还须持单位介绍信,在说

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人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机关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五、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或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档案不宜开放。

    六、对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于尚未公开的档案,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涉及未公开的技术

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批。

    七、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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